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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法伊斯兰法的概念

教法伊斯兰法的概念伊斯兰教法,阿拉伯语称“沙里亚”。“沙里亚”一词的原意为“通向水泉的路径”,引申为“安拉指引的大道”,被认为是“安拉对人类生活的全部诫命”。伊斯兰教认为,安拉是唯一的立法者,通过天启降世的教法是安拉意志的具体体现。教法为每个穆斯林提供了识别善恶、律己修身、敬畏安拉、扬善戒恶、指导现世生活并为来世也做好准备的“道路”。按照阿拉伯著名历史学家、哲学家伊本•赫勒敦(1332——1406)的说法,教法是“认识安拉对承担宗教义务者要求必须做、不许做、鼓励做和受谴责与无所谓等行为的法律规定”。
伊斯兰教法是逐步完善起来的,直到公元10世纪在臻于完善。伊斯兰教法是宗教的法律,完全不同于现代意义的法律,也从来不是一部正规的法典。
伊斯兰教法具有立法神圣、内容广泛、教规与教法结合、伦理道德与教法合一、教法学派并存、各派法院各自执法等特点。教法不是由政府指定颁布的,而是由各地教法学家依据经、训律例及公议、类比等原则与方法创制出来并被尊奉执行的。
教法学是以《古兰经》、圣训为主要法源,根据哈里发国家社会情况的发展变化的需要而建立起来的法学思想体系。其内容除包括对宗教礼仪制度、民事法律规定和刑法的研究和正确处理外,还包括对诉讼程序、审判原则以及各主要法学派别的立法创制原理和对法律问题的不同见解等方面的探讨。它体现了伊斯兰教在教义学的基础上规范人们行为,解决社会问题从而实现法治的思想。教法学研究的不仅是法律行为的细节规定,而且包括立法的渊源、基本原则和逻辑方法。
伊斯兰教法的渊源1)《古兰经》
《古兰经》是伊斯兰教的根本经典,它是穆罕默德在23年(610.9.27—632)传教过程中陆续宣布的“安拉启示”的汇集。
伊斯兰教认为《古兰经》是安拉“神圣的语言”,是一部永久法典,是伊斯兰教信仰和教义的最高准则,是伊斯兰教法的渊源和立法的首要依据,是穆斯林社会生活、宗教生活和道德行为的准绳,也是伊斯兰教各学科和各派别学说赖以建立的理论基础。
《古兰经》是阿拉伯有史以来第一部用阿拉伯文书写的典籍。
“古兰”系为阿拉伯语“诵读”一词的音译,意为“必读之言”。
《古兰经》共30卷,114章,6236节,77934词,323621字母。
在麦加宣读的共86章,4500余节,称为“麦加章”。
在麦地那宣读的共28章,1600余节,称为“麦地那章”。
《古兰经》的内容极其丰富,涉及的问题十分广泛。其主要内容有如下几个方面:
1. 伊斯兰教的基本信仰
“你们把自己的脸转向东方和西方,都不是正义。正义是信真主,信末日,信天神,信天经,信先知,并将所爱的财产施济亲戚、孤儿、贫民、旅客、乞丐和赎取奴隶,并谨守拜功,完纳天课,履行约言,忍受穷困、患难和战争。”(22:177)
信仰是和善行及其他宗教义务连在一起的。
经文承认耶和华、上帝和安拉是同一神明:“我们所崇拜的和你们所崇拜的是同一个神明,我们是归顺他的。”(29:46)
“我们确信降世我们的经典,和降世你们的经典。”(29:46)
《古兰经》的主旨,就是让人们在安拉的指引下走上正路,不要误入歧途。经文第一章以祈祷文的形式写道:
“奉至仁至慈的真主之名,一切赞颂全归真主,全世界的主,至仁至慈的主,报应日的主。我们只崇拜你,只求你佑助,求你引导我们走上正路,你所佑助者的路,不是受谴怒者的路,也不是迷误者的路。”(1:1—7)
这7节经文,穆斯林在礼拜、集会、婚姻、丧葬等重要场合,都要加以诵读或默念,以示对真主的敬仰、感恩、赞颂和祈求。
2. 宗教礼仪和社会义务
任何宗教都包括信念与礼仪两大部分。宗教礼仪是教徒的信仰在行为上的表现。伊斯兰教的宗教典制是穆罕默德在继承和改造阿拉伯民族原始崇拜的某些习俗,并参用了犹太教和基督教的某些规定,逐步完善和规范化的。
伊斯兰教基本的宗教礼仪和制度可以概括为念(证言)、礼(拜)、斋(戒)、(天)课、朝(觐)五项宗教功课,中国穆斯林称之为“五功”。
经文中有一系列有关教徒日常的宗教功课的规定,如关于礼拜、朝向(2:144)、礼拜前的沐浴(4:43)、缴纳天课(2:177)、朝觐(2:196)、斋戒(2:183)等内容。
3. 伦理与禁戒
《古兰经》关于行善、济贫、顺从、坚忍等一系列日常行为准则和伦理规范,在经文中占有重要地位。
“信仰真主,而且行善的人,他将解除他的罪恶,而且使他入下临诸河的乐园,而永居其中。”(64:9)
关于禁戒的经文十分广泛,它涉及饮食上的合法与非法、杀人偿命或罚赎、饮酒、赌博、拜像、偷盗,朝觐期间戒除淫辞、恶言和争辩等等问题。经文中有类似《圣经》“十诫”的内容,如“你说:‘你们来吧,来听我宣读你们的主所禁戒你们的事项:你们不要以物配主,你们应当孝敬父母;你们不要因为贫穷而杀害自己的儿女,……;你们不要临近明显的和隐微的丑事;你们不要违背真主的禁令而杀人,除非因为正义。……你们不要临近孤儿的财产,除非依照最优良的方式,直到他成年;你们当用充足的斗和公平的秤……。当你们说话的时候,你们应当公平,即使你们所代证的是你们的亲戚;你们当履行真主的盟约。他将这些事嘱咐你们,以便你们觉悟。’ 这确是我的正路,故你们当遵循它;你们不要遵循邪路,以免那些邪路使你们离开真主的大道。他将这些事嘱咐你们,以便你们敬畏。”(6:151—153)
4. 教法律例
《古兰经》在承袭许多古代阿拉伯社会的习惯法和仲裁惯例的基础上,制定出如下的法规和教律。
(1) 无息借贷。“真主准许买卖,而禁止利息。”(2:275),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2:282)。
(2) 遗产继承。确认男女都有继承权,但男子得2倍于女子的份额。
(3) 婚姻家庭。《古兰经》虽提出“男子比妇女高一级”,在作证和继承财产时,两个妇女只等于一个男子,但它又认为“男女互为对方的衣服”,应“互相爱悦,互相怜恤”。(30:21)在安拉面前都是平等的。鼓励一夫一妻,允许有条件有限制的一夫多妻:“如果你们怕不能公平地对待孤儿,那么可选择你们所喜爱的对象,两个,或三个,或四个;如果你们怕不能公平对待,那么只可娶一个。”(4:3)此外,还有涉及婚娶的对象(2:221;4:22—24;5:5)、聘仪及其处置(4:4;4:20)、休妻与待婚期(2:226—234)、对淫妇的态度(4:15)、诬蔑贞妇应受的惩罚(24:4)、离婚(65:1)、妇女的服饰(33:59)、反对活埋女婴(81:8—9)等等问题。
(4) 刑律。刑律大体分为法度刑、抵偿刑和酌定刑三类。法度罪包括私通、诬陷私通、酗酒、偷盗、抢劫、叛教六种。经文对这六种罪行如何处罚都有明文规定。关于抵偿刑,经文规定:“以命偿命,以眼偿眼,以鼻偿鼻,以耳偿耳,以牙偿牙;一切创伤,都要抵偿。自愿不究的人,得以抵偿权自赎其罪愆。凡不依真主所降示的经典而判决的人,都是不义的。”(5:45)
5. 关于战争
以武装斗争代替麦加时期的和平说教,是穆罕默德在与麦加贵族的较量中,能使穆斯林公社和伊斯兰教得以发展、壮大和巩固的重要原因。有关战争的经文在当时具有重要意义。经文号召信徒:“你们当为主道而战斗。”(2:244),强调他或是虽死犹生(2:154),可即时升入天堂(3:158;6:111),或可以及时得到战利品以为报赏(48:20)。经文还涉及到战利品分配(8:1;8:41;59:7)、对待俘虏(8:67—70;48:24;47:4)、对犹太人的斗争及其财产处置(59:2—8)、对不愿出征者和怯战者的指责与规劝(4:77)、对战争间隙中的礼拜(4:102)等等问题都有论及。
6. 与多神教和“有经人”的论辩与斗争
《古兰经》中约有五分之一的内容是记述伊斯兰教同多神教徒和“有经人”(犹太教徒和基督教徒)的论辩与斗争的。论争的焦点是:关于安拉的独一性、穆罕默德的先知地位和《古兰经》是否是安拉的启示等问题。
7. 传说中的人物故事
伊斯兰教在创立过程中,受到犹太教和基督教的影响,经文中大量故事传说与《圣经》的内容基本相同。这类经文约占全部经文的四分之一。有关《圣经》的人物,共提及24人,如亚当(阿丹)、诺亚(努哈)、亚伯拉罕(易卜拉欣)、摩西(穆萨)、耶稣(而撒)、马丽娅(麦尔燕)、约瑟(优素福)、大卫(达伍德)、所罗门(苏莱曼)等等。有关摩西的故事约有450节经文。亚伯拉罕的名字提及70次。
《古兰经》中同样有着类似《圣经》而又具有阿拉伯特点的关于天堂、地狱的描述。
8. 誓词、咒语、祷文及隐密的经文
誓词是麦加早期经文的重要内容,多以“太阳”、“月亮”、“黎明”等盟誓,后发展为“以我的主盟誓”的经文(64:7)。
至于咒语和祷文,要么咒人入地狱,要么乞求指引、消灾邀福(16:98)。
此外,《古兰经》中还有一些令人费解的部分。正如经文所说:“他降示你这部经典,其中有许多明确的节文,是全经的基本;还有别的许多隐微的节文。心存邪念的人,遵从隐微的节文,企图淆惑人心,探求经义的究竟。只有真主和学问精通的人,才知道经义的究竟。他们说:‘我们已确信它,明确的和隐微的,都是从我们的主那里降示的。惟有理智的人,才会觉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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