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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圣训
2)圣训
伊斯兰教先知穆罕默德传教、立教的言行记录。阿拉伯语“哈迪斯•奈白维”的意译,又称“逊奈”(Sunnah,即行为、常道)、“艾赫巴尔”(Akhbar,即消息、表述),有时亦称“伊特拉”('Itrah)。中国穆斯林学者还译作圣谕,有时亦称为穆圣的嘉官懿行。穆罕默德弟子谈论宗教、经训和实践教理的重要言行,凡经他认可和赞许的也被列为圣训的范围。圣训为伊斯兰教的重要文化遗产之一,经辑录定本的圣训集被视为仅次于《古兰经》的基本经典,是对《古兰经》基本思想的阐释,它对整个伊斯兰教的教义、教律、教制、礼仪和道德作出了全面回答和论述。成为后世各派法学家立法、制法的第二位渊源和依据,也是历代教职人员、学者进行宣教和立论、立说的依据,故受到穆斯林的高度尊崇。
穆罕默德在23年传教过程中的言论和行为举止的记录,各家统计的数字多寡不一,圣训学家布哈里集录的数额为60万段,伊本•罕百勒集录的数额为75万段,艾布•达乌德集录的数额为50万段。圣训中有的是穆罕默德对《古兰经》经文涵义、寓意的阐述和解释,有的是他同弟子通过对话和问答的形式发表的有关教义、教法的训诫和道德教诲,有的是他举行某项宗教功课和从事某项社会活动时的行为侧记。全部圣训被认为是穆罕默德为安拉之道终身奋斗业绩的体现和记载,《穆斯林圣训实录》中辑录的由贾比尔(?~697),传述的一段圣训说:“最正确的言语是真主的经典,最美丽的道路是穆罕默德的道路”,即指圣训而言。还有一类圣训是穆罕默德以真主默示的方式发表的言论,语气是以真主对人类说话的方式表述问题的,被称为“库德西圣训”,即“神圣的言语”。
穆罕默德生前,他的言行常为周围的弟子和他的妻室所心记口传,他本人也曾鼓励人们遵守奉行但又恐与《古兰经》经文相混淆,故一个时期曾禁止人们作记录。8世纪以后,伊斯兰教在新征服地区广泛传播和发展,对新出现的各种问题和事件如何处理,已在怙兰经》中无具体律例可循,加之因政治、民族、教派、学派之争,制造伪圣训的现象时有发生,于是各地的圣训学家、教法学家和历史学家出于捍卫安拉之道和创制教法律例、编写教史圣传的需要,便开始对流传各地的圣训及传述世系进行广泛的搜集和整理,经过考证飞筛选和去伪存真,分门别类地予以辑录定本。在辑录和研究圣训的过程中,圣训学亦随之建立和完善。至10世纪时,已先后出现了多种正规的圣训集和成文的圣训法典。逊尼派有布哈里、穆斯林•本•哈贾吉、艾布•达乌德、提尔密济、奈萨仪、伊本•马哲等人分别辑录的圣训集,后世学者称之为“六大圣训集”(al-sihah al-Sittah);伊本•罕百勒辑录的《艾哈迈德穆斯奈德圣训集》、马立克辑录的《穆宛塔圣训集》(即法典),亦颇负盛名。什叶派有穆罕默德•库莱尼、伊本•巴拜韦•库米和图西等人分别辑录的圣训集,被称为“四圣书”或“四大圣训经”(al-Usul al-Arba'ah)。艾巴德派有伊玛目赖比尔辑录的《穆斯奈德圣训集》等。以上圣训集均被各派奉为仅次于《古兰经》的基本经典,其中所记述的先知的言行被认为是各派穆斯林必须遵守和效法的行为准则和生活楷模。因此,凡在教义、教法、思想学说等领域引述的圣训,均被看作是不容怀疑的“经典证据”。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批圣训学专著,其中以哈基姆•内沙布里(933—1014)的《圣训学》最为有名。
3)公议
为阿拉伯语“伊智玛尔”的意译,与《古兰经》、圣训和类比并称为教法的四个主要渊源和理论基础。即在穆罕默德逝世后,伊斯兰教法学家和思想家对于《古兰经》、圣训中无明文规定的宗教、社会行为所作出的一致意见和判断,无论是肯定的或否定的,穆斯林社会的全体成员都必须遵守,违者即违反教法。公议为教法的第三个理论基础和最重要的渊源,它不仅决定对经、训原文的选择和释义,也决定类比是否有效,并为教法学提供了权威的理论依据。但历史上随着公议应用范围不断扩大,类比判断的领域日益受到限制,许多教法问题已有一成不变的结论,这使教法实体难以适应时代的发展。因此,进入近代以后,伊斯兰教内部的现代主义派和原教旨主义派的部分学者一方面否认中世纪的“公议不谬说’,另一方面则对公议的形式和职能作了新的解释。当前伊斯兰国家教法界较流行的一种解释,认为经穆斯林推举产生、有各阶层、各派别教法学者代表参加的穆斯林立法会议为公议的最高体现,具有权威性。其职能是为在集中指导下的伊斯兰民主政体表达民意提供一条适当的渠道和机制。当代法学家亦极力主张“重开创制教法律例的大门”,把公议原则视为集体创制律例的发展而加以倡导。
4)类比
阿拉伯语 “格亚斯”的意译,中国穆斯林学者译作“比论”、“援例”。系通过比较推导出结论的一种方法。通常是从一般推出特殊,从已知的前提或导因或事物间的相似性或本质联系推演出未知的判断或结论。亦称类比推理、类比判断。采取类比法是为了解决无经、训明文作依据的新问题,即把有关律例扩及经、训未涵盖的领域中去,以求得结论,形成新的判例。早期的类比方法较简单,多以当地穆斯林的民俗习惯或教法学家的个人意见为依据,其前提和结论不一定有内在联系。8世纪下半叶以后,教法学逐渐发展并系统化、规范化。著名大法学家沙斐仪提出了严谨的类比判断方法;逐渐代替了被认为带有主观随意性的意见判断,成为一种公认的规范性的方法。其基本要求是:类比必须是在无经、训明文可循的情况下,才准许以类似的经、训原文或已知的公议为前提,通过比较同原判例的联系,找出共同 “基因”('Illah),取得符合经、训本意的结论,然后制定出具有相应效力的新律例。在比较、推演中,只能以带有普遍意义的原判例为前提,特殊的例外和源自类比判断的间接结论,不得作为类比的依据。一项类比如有几个意义相近的原判例,则以意义最相近的原判例为前提,但亦容有不同的前提和结论。一项类比一经权威教法学家们的公议所核准,即取得了社会的认可,成为不谬的、应予遵循的律例,不得随意更改。近代以来,出自社会法制改革的需要,伊斯兰国•家的现代派学者一般都注重“创制”(伊智提哈德),主张按时代精神更灵活地解释教法原则,在方法上已突破传统的类比法,成为一种新趋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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