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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法学派

教法学派教法学及其主要派别产生并形成于倭马亚王朝后期和阿拔斯王朝前期。教法学派不同于教派,是指阐释教法的学派。在逊尼派中,公认的正统权威的教法学派共有四个:
1.哈乃斐教法学派
该学派由艾布•哈尼法教长(700——767)所创。因该派学说最初盛行于伊拉克的库法,又称伊拉克学派或库法学派。该派在创制律例时,主要以《古兰经》为依据,审慎引用圣训,重视公议和类比。对类比和公议的运用比较灵活变通,尤为强调执法者个人的意见和判决,故以“意见派”著称。该派得到阿拔斯王朝和奥斯曼帝国的支持,成为影响最广泛的一个学派。由于它的开明宽容和灵活变通,很早就传播到阿富汗、印巴次大陆和中国。在中亚,它受到突厥人的欢迎。
该派教法现盛行于土耳其、伊拉克、阿富汗、埃及、突尼斯、印度、巴基斯坦、中亚以及巴尔干半岛、塞浦路斯、罗得岛等地。中国穆斯林大多遵奉该派学说。
2.马立克教法学派
因由马立克•本•艾奈斯(715——795)教长创立于希贾兹地区的麦地那,故又称希贾兹学派或麦地那学派。该派在创制教法律例时,除以《古兰经》、公议、类比为依据外,尤为重视早年麦地那穆斯林社团的传统习惯“逊奈”。因其教法体系直接建立在圣训、传说的基础之上,并以麦地那教法学家们的公议予以确认,甚至认为麦地那的传统习惯高于一切,故该派又称“圣训派”或“传述派”。
该学派教法现盛行于摩洛哥、阿尔及利亚、突尼斯、利比亚、苏丹、乍得、埃及北部等地。此外,科威特、巴林、阿曼等阿拉伯半岛北部沿海地区,除罕百里教法学派及十叶派、易巴德派的信徒外,都尊奉马立克教法学派。中世纪时,一度盛行于穆斯林统治下的安德鲁斯(今西班牙南部地区)。
3.沙斐仪教法学派
该学派由巴勒斯坦人、马立克的弟子沙斐仪(767——820)教长所创。该派在创制教法律例时,吸取哈乃斐学派和马立克学派的长处,兼重圣训律例和类比推理,强调将安拉启示与人的理性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更明确、系统地阐释了《古兰经》、圣训、公议、类比四大法源理论体系,缓和了圣训派与意见派的法理之争,增强了教法的实践性和效力。该派比马立克学派更广泛地应用公议,比哈乃斐学派更严谨地运用类比。该派提出的以圣训为仅次于《古兰经》的第二法源的主张,极大地增强了圣训律例的地位和功能,也使人的理性活动受到严格限制。
该学派形成于开罗和巴格达,在哈乃斐学派之前,曾一度得到阿拔斯王朝的赏识。在伊拉克部分地区和十叶派的波斯也曾盛行一时。后又进入下埃及、希贾兹、(除宰德派的)也门、亚丁、哈达拉毛、巴勒斯坦。几乎整个东非和南非、部分中亚地区、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及东南亚的其他地区都采用该学派的教法体系。
该学派教法现盛行于埃及、叙利亚、伊拉克、巴勒斯坦、阿拉伯半岛南部、东非、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及中国新疆等地。
4.罕百里教学学派
该学派由巴格达人罕百里(780——855)教长所创。该派在创制教法律例时,严格遵循《古兰经》和圣训,很少应用公议和类比,反对以个人意见推断教法问题,尤其反对穆阿台及勒派的“意见自由”论,甚至拒绝接受艾什尔里的教义学主张。认为源自经、训的知识是不谬的,而出自理性判断的间接知识是不可信的。在四大教法学派中,素以经典派著称。因其主张正本清源,恢复伊斯兰教的本来精神,故有时亦被称为“原教旨主义派”。
该学派系在“圣训派”的基础上发展而成,其创始人伊本•罕百里曾因否认穆阿台及勒派的“古兰经受造说”而遭到支持此说的阿拔斯王朝哈里发麦蒙的迫害。圣训派得势后,罕百里学派曾进行报复,压制其它教法学派,甚至温和的艾什尔里派亦被压制了3个世纪。
该派的教法学家和教义学家伊本•泰米叶(1263——1328)因坚持早期伊斯兰教的正统思想,明确提出了“回归古兰经”的著名口号,并对新的多神崇拜和异端行为提出批判,坚持纯正的一神教义,被视为新罕百里学派的代表。其思想对近代的瓦哈比教派和当代伊斯兰复兴运动有重要影响。
罕百里学派初创时在叙利亚和伊拉克有少数追随者,现盛行于沙特阿拉伯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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